导航菜单
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到期换发(含普通船员、三类驾驶员)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到期换发(含普通船员、三类驾驶员)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

第十六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长期有效。

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外,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的水上服务资历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累计不少于12个月;

(二)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累计不少于3个月;(三)《适任证书》持证人的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相对应,但职务低一级,或者与其《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相 对应,但类别低一级,累计不少于12个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持证人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外,还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一)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后5年内申请重新签发;(二)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申请重新签发,但不具有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

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5年后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外,还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第二十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提交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七)、(八)项规定的材料;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船员2021年46号)

第十六条  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其《适任证书》有效日期签发至该船员满65周岁(女性60周岁)之日为止。

65周岁(女性60周岁)以上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向有相应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换发有效期为1年的《适任证书》:(一)在《适任证书》有效日期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二)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1年内,累计具有相应类别、职务资格的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3个月;(三)具有最近1年内符合附件7内河船舶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的《内河船舶船员健康检查表》。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要求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或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后5年内申请重新签发的,应通过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持证人在《适任证书》 有效期届满5年后申请重新签发的,应通过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相关推荐: